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村以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管理。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村以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
第十二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业用地五十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四)住宅用地七十年;
(五)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在株洲市农村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批准程序: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提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并附包括有偿使用地块的范围、用途、年限、方式、价格等其他条件的方案供国土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