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和通知
(株政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辖区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二)农村村民住宅;
(三)各类工商企业建设项目。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及监督工作。财政、建设、规划、工商、民政、环保、公安、农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第七条 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