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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留死角、盲区,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确定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机具。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要组建60人以上,乡镇要组建30人以上的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并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乡镇和相当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以上的。
  2.全年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二)县(市、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相关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3小时内不到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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