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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管理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责的国有林场等,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防火重点期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
  (二)各县(市、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配备3至5人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一级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级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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