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第8号)、《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推行明码标价,增强价费政策透明度,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规范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及中介组织的价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明码标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政府要站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优化我市购物和消费环境,发展第三产业的高度重视明码标价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组织,制定工作规划,把我市明码标价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工具,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市政府决定,以“诚实信用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明年2月份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把宣传活动组织得有声有色。
二、认真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普及工作明码标价工作目前以市区和县城为主,分步推进,不断延伸。按照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市以专业市场、大型超市和商品房销售为重点,区以所辖范围内的个体门面(店)为重点,县(市)以县城为重点,切实做好明码标价普及工作。物价、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商务、供销、烟草、盐务、房产等单位要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创建明码标价示范门店、示范街、示范市场;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面普及。到2010年底,要求明码标价率总体达95%以上,大型专业市场和量贩市场达100%。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经营和服务的企业、工商个体户都必须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标价签和价目表由市、县(市)物价局统一监制、定点印制、定点销售。未经监制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和使用,违者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