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与鉴定。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助组织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责任与监督
(一)责任考核。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二)机构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设立专职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预算解决。
(三)激励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完成征缴扩面任务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县市区没有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任务的,且当年的基金支出高于当年实际征缴基金的支付缺口,实行区别支付,即实际征缴基金与当年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先由县市区政府财政垫付,次年从县市区新征缴的基金中归还。高于当年目标任务的支付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目标任务每年年初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两级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具体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