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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县市区办理下列工伤待遇费用支出时,由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首次核定除外)、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人次医疗费用(旧伤复发在5000元以内)。县(市)办理下列工伤待遇费用支出时,由本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支付:定期待遇首次标准核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定期待遇、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人次医疗费用(旧伤复发5000元以上)。工亡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填报《株洲市职工工亡待遇审批表》,经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三)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和重特大工伤事故补偿应急制度。县市区参保职工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资金。

  (四)工伤医疗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原则上在本市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经会诊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原则。株洲市辖区内转诊的,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株洲市辖区外转诊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连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工伤康复。

  (七)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调查、认定。重特大工伤事故、死亡事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调查核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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