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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的老工伤(含职业病)人员预留费用,继续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办法管理。

  (三)全市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专用印章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征缴工伤保险费。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利息等)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将收入户基金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工伤保险费收入”,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后,县市区记“上解上级支出”,市本级记“下级上解收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市本级记“补助下级支出”,县市区记“上级补助收入”。

  (四)严格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帐户管理。县市区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报帐制,所需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级预算,年初拨付准备金到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过渡帐户。拨付准备金数额不超过县市区上年度实际支付总额的20%,以后按实际所需费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拨付。每年12月25日前支出过渡户余额必须全部转回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过渡帐户资金只能按规定的审核程序专项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严禁挪用或列支其他费用。

  (五)县市区所需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工伤预防宣传奖励费按《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支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15号)的规定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帐,不能在基金支出过渡户中列支。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工伤康复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使用。

  (六)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县市区每月将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市、县市区分别编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按规定上报。

  (七)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统一提留本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和上解省级储备金,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提留储备金。

  五、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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