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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三、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规程。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统一印制使用有关的表格和文书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工伤保险信息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信息管理软件,各县市区不再进行本地化修改。

  (三)参保登记和人员异动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业务范围有交叉的仍在原地参保,暂不作调整。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或人员异动的,市、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或审核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确认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的参保信息进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自缴费的次月起该单位职工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五险”统一的缴费基数标准确定。煤炭、建筑行业继续执行按产品量和工程造价计征的办法。缴费基数涉及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的浮动费率调整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定。本通知实行前各县市区已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继续执行。对经批准按吨煤(吨矿)或工程造价计缴工伤保险费的煤炭、建筑等行业参保单位,其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为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市本级原有相关数据并入市级统筹的信息系统,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取消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只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市、县(市)设立的各类基金帐户,由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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