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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保障全市所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平等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和《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范围和管理方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指全市工伤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方式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市本级和县市区按各自管理范围和职责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事项。

  (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和财务帐户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信息管理、基金征缴、待遇审核、财务管理、统计分析、业务监管、目标考核、政策宣传和县市区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承担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具体负责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人员异动、基金征缴、稽核监督,确定参保单位初次缴费费率;负责审核、受理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快报,并及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协助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职工门诊费用和10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审核报帐,承担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的初审工作;负责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挂帐管理和日常医疗监管,审批工伤职工在市辖区内的转诊转治;承担工伤职工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承担工伤待遇审核、结算、发放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协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康复和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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