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陕西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日
陕西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构建激励自主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1.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意识,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企业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充分认识国内国际形势,逐步将发展模式从单纯的引进模仿向自主创新转变。在全社会范围内激发自主创新意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高校、科研单位开展研发活动的产业需求意识,增强政府对自主创新活动的扶持意识,充分认识自主创新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性意义,开拓创新思路,加快创新步伐。
2.实施技术创新工程,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突破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关键性、前沿性、共性技术瓶颈为目标,支持装备制造业、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农业、能源化工、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骨干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用结合等形式,共建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自主创新平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化试验设施,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认定及专项资金补助,积极开展省级创新平台的认定管理,建立完善创新平台长效投入机制,加大省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