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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在法律、法规及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五)提升工作能力。
  1.拟定工作规划。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如三年或五年规划),做好社会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
  2.增强服务功能。社会团体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大局出发,把增强服务功能作为社会团体发展的第一要务,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不 断拓展服务范围和方式,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加强诚信建设。社会团体要不断增强公益意识,根据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树立公益形象,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和诚信度。同时,社会团 体要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开展诚信活动,提高本行业或领域整体的社会诚信度。
  三、规范化建设评价体系
  为了检验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成果,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年检、评估、评比表彰相结合的规范化建设评价体系。
  (一)年检。年检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团体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补充。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对照年检项目认真规范自身行为,按时上报年检材料,履行年检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年检或连续2年年 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评估。社会团体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团体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是创新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推进社会团体监管方式向培育与监管并重方向转变的重要手段。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 和评估小组,通过审查被评估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到被评估单位实地考察等方式,依据具体的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 四个方面对社会团体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分五个等级,评估期限为3年。评估结果将与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和社会团体评优 等工作挂钩。
  (三)评比表彰。开展社会团体评比表彰工作,树立典型,宣传先进,是激励社会团体不断进步的重要手段。根据《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2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给予表彰的规定,采取社会团体自荐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 出、社会认可的社会团体给予褒奖,树立优秀典型,打造品牌单位,逐渐形成比学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提高我市社会团体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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