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意见
(云人社发〔2009〕308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降低个人负担比例
(一)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参保人员政策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降低先自付比例,重点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倾斜。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0%。到2011年,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5%;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60%。今后,职工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平均保持在25%以内,居民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平均保持在40%以内。各统筹地区可再通过各种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水平。
(二)提高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09年-2011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基础上每年提高5000-10000元;同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三年内在原基础上提高5-10万元,使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补充保险)达到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倍左右。2009年-2011年,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1000-3000元,连续增加3年,到2011年达3-3.5万元;各地可探索居民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加补充医疗保险)达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可适当提高慢性病、特殊病待遇最高支付限额,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降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