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本州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监测企业和联系人。试点监测州市确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人一名和不少于30家的监测企业,并于2009年12月21日前将《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人名单》、《云南省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名单》发邮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
(三)开展业务培训。试点监测州市于2009年12月28日前各自组织监测企业进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时间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四)建立基础数据档案。试点监测州市将监测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等基础数据档案(2009年12月31日18:00为建档期数据截止时点)于2010年1月5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五)实施定期监测。2010年1月开始实施失业动态监测。试点监测州市将2010年1月底监测数据同建档期(2009年12月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州市失业动态监测报告,2010年1月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于2010年2月5日前报省就业局。此为首期调查期,以后以此类推。每月最后一天18:00为当月数据截止时点。
(六)试点监测州市要及时催报、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将《监测城市就业人员变化情况表》和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上报省就业局,并保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的质量。
(七)试点监测州市要认真学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失业动态监测软件操作手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并可作为业务培训和监测工作开展的指导资料。培训中所需软件支持请与中科辅龙计算机公司联系。
四、其他
(一)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试点监测州市要适时总结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其他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部里的要求,结合三个试点监测州市的工作情况,择时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处理。试点监测州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