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试点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331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为试点监测州市。现就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监测州市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加快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把握工作原则,创造性开展监测工作
试点监测州市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不断创新”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监测工作。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所选监测企业的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监测工作,逐步完善监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