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事故。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