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进汶川地震灾区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棚户区改造。鼓励各地结合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各类棚户区改造,通过灾区重建住房、拆迁安置住房(永久性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公房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源,更好、更快地解决上述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通过以上方式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纳入本规划范畴管理及考核。
3、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调整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加快发放进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提出租赁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即可发放租赁补贴。各地应采取措施,保证资金用于改善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租赁补贴可以分批分期集中统一发放,也可以审核一户发放一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应尽快将租赁补贴发到保障对象手中。
(二)保障标准
各地要合理确定低收入线划分标准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放宽限制条件,将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仍居住在各类棚户区中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保障范畴。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原则上低收入线可以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放宽保障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标准、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通过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各类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其它住房解决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各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建立完善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加大对市县支持力度。在中央廉租住房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一定配套补助,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工作开展较好、保障任务较重的困难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使用中央和省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拉动效应,积极吸纳各方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机构,搭建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鼓励低收入居民家庭及其所在单位出资。汶川地震受援重灾区要积极争取援建省市的支持,加快灾区廉租住房建设。
(二)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集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廉租住房三年规划的要求,同步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要优先通过市场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等方式解决棚户区居民和职工的住房困难。前述方式难以解决的,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政府应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兜底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三)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对其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积极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优先组织实施相关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四)探索共有产权制度
鼓励各地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回收投资再投入的可持续机制,降低政府保障成本,解决保障对象住房问题。具备条件的市(州)、扩权县(市)经批准后可进行共有产权试点工作。在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与困难群众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按出资比例共享住房权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允许其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实施共有产权制度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
五、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