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川建发[20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四川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力度,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全省各市(州)、各县(市、区)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全省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障房源短缺,大量低收入群众和职工还居住在城市、林区或煤矿等各类棚户区或危旧房中,住房条件亟待改善。为全面深入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抓住中央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历史机遇,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全省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各类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及住房需求,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明确保障目标和任务,确定解决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创新发展,多措并举。以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根本目标,创新保障体制、机制,健全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可持续实施的长效保障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企业、个人积极性,多形式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
3、广覆盖,严审核。适当放宽廉租住房保障限制条件,降低保障准入门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将更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困难职工纳入保障范围。严格审核申请人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情况,严把准入关,确保廉租住房房源和保障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4、省级督导,市、县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房源筹集、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60余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和各类棚户区中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2008年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6万套,发放租赁补贴13.2万户的基础上,三年内再新增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的房源(简称新增房源,下同)33.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8万户(各市、州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9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房源1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5.8万户,当年发放租赁补贴19万户。
2、2010年,解决34.2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房源12.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6万户,当年发放租赁补贴21.6万户。
3、2011年,解决34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房源1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4万户,当年发放租赁补贴2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加快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不断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快推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深化实施租赁补贴制度,调整完善发放方式,加快发放进度。
1、加快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新建(配建)、购置、改造、政府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配建两种方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灾区安居住房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有关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需要量等因素确定。政府采购廉租住房的,不得采购现房;采购在建住房的,须保证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