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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10〕12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苏环办〔2009〕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的印制

  2010年元月起,省厅按照环保部规定的式样和规格,将正式启动标志统一印制工作,各地不得再自行印制,如发现有违规印制标志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该地区的标志核发工作。

  二、标志的申领

  (一)已具备标志核发条件的省辖市环保局可到省厅办理申领标志发放的相关手续,正式开展辖区内标志核发工作。

  (二)申领标志前,各市、县(市)环保局按照本行政区域在用机动车实际数量统计年度申领标志的数量(绿标和黄标)。县(市)环保局应将统计的拟申领标志数量报所属省辖市环保局,由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按要求统一填写《江苏省XX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

  (三)标志的申领由省辖市环保局凭申领表统一到省厅办理,经审核后凭相关手续到指定印刷厂缴款并领取标志。为及时办理领取手续,请各地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申领标志数量上报省厅。

  三、标志的编号

  按照《通知》要求对标志进行编号(地区代码+年份+核发机构编号+工位编号),标志编号中核发机构编号由省厅确定,分别为南京01、无锡02、徐州03、常州04、苏州05、南通06、连云港07、淮安08、盐城09、扬州10、镇江11、泰州12、宿迁13;根据标志应驻站发放的要求,工位编号由各省辖市环保局按先市区后县(市)的顺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省厅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编号。

  四、新老标志的衔接

  申领新标志后即停发旧标志,已发的旧标志可在有效期内进行换发,或在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时申领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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