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包括旅行社、康乐中心、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园、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民用机场售票大厅及登机楼、港口码头的客(货)运经营点、汽车站、火车站等商业服务场所及设施用地。
(二)适用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居住小区、单位生活区等。其中别墅用地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2.5倍计算地价。
(三)混合居住类用地: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性办公楼、写字楼或商业等混合的用地。适用以商业、住宅基准地价分别修订宗地地价,再按各用途的比例综合确定宗地地价。
(四)适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
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
2、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公共基础: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5、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售票、登机楼以外的机场附属设施用地。
6、港口码头:指人工修建的捕捞船舶停靠和客货运经营点以外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7、管道运输: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8、铁路用地:指铁道线路及堆场,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9、公路用地: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10、瞻仰景观: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11、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12、慈善用地: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五)综合类用地。如属经营性质的用地适用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如非经营性质的用地适用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综合类用地包括:
1、办公用地: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以及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2、教育用地: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文体用地:指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会展中心、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5、医疗卫生: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第七条 基准地价应用于具体宗地价格时必须根据估价时点和宗地的具体条件利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进行修订。
第八条 基准地价标准实施之日起,国有土地出让、流转的相关税费以地块的成交价计征,当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修订的宗地地价时,以基准地价修订的宗地地价计征。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宗地容积率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78号)执行,补交地价款按基准地价修订的宗地地价计算。
第十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事项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根据规定权限,经市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应依照《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补交地价款,补交地价款按基准地价修订的宗地地价的4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