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主送我省对口部门,抄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各有关对口部门应积极主动办理。属于国务院两个以上部委、直属机构联合下达的文件,由其牵头部门在我省的对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或代拟文稿报省政府。
十一、凡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呈报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处室)应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洁。
十二、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应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公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已经与省政府办公厅开通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系统的单位,所有请示、报告类非涉密公文均通过网上传输报送。
十三、各地、各部门起草或者代省政府起草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之前应当先送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四、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文书处登记,加盖公文处理章后,按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处室办理。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凡不按本规定要求报送的,省政府办公厅将退回呈报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重新报文。
上报省政府的纸质或电子公文请示类和报告类份数均为一式5份。
十五、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各部门公文报送和承办工作给予指导,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公文情况(含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进行检查,视情予以通报。
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下发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1997〕37号)即行废止。
十七、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