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有专门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限未回复或未沟通商定回复时限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六、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要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标明“特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注明时限要求,尽快报送。通过机要渠道或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系统报送的公文,应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七、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八、省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地方和部门应抓紧办理,并按转办要求以函的格式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同时在公文中注明转办文号。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交办的电报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要作为急件认真、及时办理。
九、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115号)要求,认真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领导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办理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并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