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办理。原有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的规定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做好公文报送和承办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政府、行署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其中,部门管理机构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单位在工作中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需直接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文件,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
四、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地区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后再报或者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再向省政府请示。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得报送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