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利用。
第九条 取用水库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库取水的行政许可,按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加强保护的原则。农业灌溉和家庭少量生活用水无须实行行政许可。具体情况按《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第
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用水库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水库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单位登记制度,按规定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第十三条 水库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水库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加收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六条 实行水库水资源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法定代表是否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