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府〔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库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防止水污染,确保供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水资源,是指储于各种水库内的地表水(含湖、泊)。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库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库水资源是地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库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水资源勘察、监测、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水库水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水库水资源的行为。
对水库水资源勘察、规划、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利用水库水资源应当遵循与江河溪流等地表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江河溪流、开源与节流并重、统一规划、采补平衡、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