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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社会保险接续
  (一)养老保险。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及职工应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转制时在职在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对贵阳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勘测设计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黔劳社厅函〔2002〕93号)规定的待遇项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6号)有关规定及国家在2002年至转制时已出台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支付基本养老金,未纳入上述规定的待遇部分由转制企业负责发放。转制企业参保后,国家和省出台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给予增加,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期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转制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比照我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计发和调整的待遇低于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转制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比照我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转制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比照我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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