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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按现行房改政策已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财政部门按转制前一年的财政正常预算数为基数,继续安排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四)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单位与本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提前离岗协议,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担。转制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职职工要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按企业的政策进行管理。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企业因经营方向调整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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