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应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直属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转制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注册登记。
2转制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参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相关规定到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四)国有资产划转。
1转制过程中相关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转制后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应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6〕239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应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被撤销的转制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二、关于财政投入
(一)为切实保障转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