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人员分流、社会保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5根据我省转制改革工作实际情况,本通知下发前转制工作方案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已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可视同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
  6转制单位应在立项批复或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7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资产核实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无资产核实批复权限,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参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积极清理和营销,以后年度处置时,相应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营业收入。
  8财政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可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9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10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
  1转制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产权转让等,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