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资金投入情况(17分)
1.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2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以会议纪要为准)的,得2分;周期内未召开会议每次扣1分,扣完即止。
2.每年5月前分解控制指标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的(以责任书为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每年能组织对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林场及直属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12分):按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各县(市、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或保证投入使用。英德市、清城区和清新县应不少于70万元,连州、佛冈县和阳山县应不少于60万元,连南县应不少于30万元,连山县应不少于25万元。完全落实的,得12分;未完全落实的,按落实资金额所占比例乘以12分即为所得分数。
(三) 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情况(10分)
按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制定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的(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得1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发出督办函并跟踪落实整改的,得2分;否则凡发现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整改隐患的(抽查2家已发出隐患整改督办函的单位),扣1分,扣完即止。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开展打击“三非”执法行动并坚决取缔的,得2分;否则凡发现辖区内存在一家非法建设或非法生产或非法经营的单位,扣1分,扣完即止。重视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月”、日常社会宣传、安监人员培训活动的,得2分;否则视情况扣分。重视队伍建设,没有被查处违法乱纪人员的,得2分。按期上报报表和材料的,得1分。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8分)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不及时报告的每1起扣1分),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每1起扣3分);依法依规及时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不按期结案、没有报市安委办备案或未能落实处理的,每1起扣1分);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视情况打分。
(五)应急救援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6分)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1.5分):设立机构并有编制的,得1.5分;设立机构但没有编制的,得0.5分。
2.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分):已编制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100%编制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以正式印发的预案为准),得2分;否则凡抽查(抽查部门和单位不少于2家)发现一个部门或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预案的,扣1分,扣完2分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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