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有关重大经营动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应急指定企业,可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承担市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2.2 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会同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等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