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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2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规定人数,并且聘用期不少于1年;
  3有开发项目,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5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单扫描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
  5增资前后的验资报告扫描件(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提交);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工作简历扫描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7跨区县变更企业地址的需要原企业注册地及现注册地区县建委意见(申请变更企业地址的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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