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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
  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扫描件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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