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有建筑、结构、财务、经济类(无类别经济师、房地产或建筑经济师)职称人员5人 ,统计人员1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
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企业所开发项目未开工的,应提供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及相关批复文件的扫描件。(其中,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以取得授权文件为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以取得立项核准文件为准,代建项目以区县政府以上的部门委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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