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户外广告管理相关部门,应依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给予采取BOT方式建设人行过街天桥的投资人经营期内广告发布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投资人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改变和增加已经确定的人行过街天桥所设广告面积和位置。
八、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与人行过街天桥结合的跨道路广告设施,一律不予审批。对已有的跨道路广告设施进行逐一调查,属于违章的一律予以拆除。
九、鼓励投资人自行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在组织建设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质量、安全和施工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选取资质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十、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涉及的各管线迁移单位须全力配合,及时作出迁移工程方案,按照限定时间完成管线迁移工作。
十一、按照属地属事原则,由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涉及的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相关协调、说服、稳定等工作,保证人行过街天桥建设顺利实施。
十二、人行过街天桥后续管理坚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采取BOT方式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在经营期内,由投资人负责桥体修缮、照明设施和广告设施保养等维护工作,出资委托市路桥管护专业单位负责天桥卫生保洁等工作。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十三、投资经营期限在30年以内的人行过街天桥投资人有意延长人行过街天桥广告经营期限的(最长可延至30年),可按照经营年限预交经营权使用费,并享受一定折扣优惠。预交的经营权使用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后续人行过街天桥的建设投资。
十四、采用BOT方式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如有多个投资意向人投资,可采用竞价方式选择投资人。竞价高于人行过街天桥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后续人行过街天桥的建设投资。
十五、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工作,在市交通环境整治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建委组织推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和公安交通管理及各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