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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人行过街天桥社会化融资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人行过街天桥社会化融资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09〕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加快推进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人行过街天桥社会化融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行过街天桥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等多种方式投资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对采取BOT方式建设人行过街天桥的投资人,可给予所投资建设人行过街天桥一定年限的桥体广告经营权,作为投资回报。

  二、人行过街天桥资产归属为国有,建成后产权划归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采取BOT方式建设的过街天桥,在经营期内,经营使用权归投资人,产权归市城投公司。

  三、市政府授权市建委代表市政府与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投资人签订建设经营协议,并对人行过街天桥的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设计、建设完成期限、产权归属、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和利益分配等内容予以明确。对投资人违反投资建设协议无法按期完成人行过街天桥建设的,由市建委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回购,并组织完成建设。协议约定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完成投资额的50%。

  四、开辟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审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行过街天桥用地、规划、建设和广告设置等各项审批手续。

  五、人行过街天桥的选址需满足《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道路网规划》;设计需满足有关法规和规范,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更改。

  六、人行过街天桥建设临时占用的绿地,建设方应在天桥建设完成后予以原样恢复;对人行过街天桥永久占用的绿地,由市政府在年度绿化计划中予以增加恢复。对建设产生的绿化移植、砍伐赔偿金和保证金等相关行政性收费,采取零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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