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规章;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承办灾情核查、评估会商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省救灾物资储备,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救灾捐赠,承担省级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拟订减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承担省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参与拟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干部培训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办理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办理乡(镇)以上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办理全省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地)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内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工作;指导省地名档案资料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的政策、规章和办法;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督促落实;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殡葬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政策、规章;负责殡葬改革工作、外资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活无着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指导跨省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台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省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收养登记相关事项。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参与省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论证、评审和监管工作;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承担省级民政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民政统计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对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财务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