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5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省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省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