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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2 应急值守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保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指挥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按照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经形成或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4.2 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5 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做好必要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7 气象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气象信息及气象灾情快报。市气象部门预测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对本市造成危害天气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省气象局报告气象信息及灾情;气象台站实施速报制度;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调查掌握的灾情。
  4.7.2 气象信息的发布。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气象灾害防御指南以及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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