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单位集体。尊长爱幼,家庭邻里和睦,为人诚恳,讲求信誉;
(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洁身自好,淡泊名利,勇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不良习气、不法行为作斗争;
(四)具有较好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
(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中态度热情,医德医风良好;
(六)获得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七)通过市州卫生部门初审和市州文明委审核;
(八)申报材料齐全、翔实,事迹突出。
第六条 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各市州上报的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决定评选结果。必要时可对申报人进行单独考察。
第七条 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名。
第八条 先进个人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反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被评定为先进个人的,由省卫生厅报省文明委备案后,颁发“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对获得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可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中给予一定照顾。
第十二条 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如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先进个人称号,收回证书,三年之内不许晋升高一级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