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拖延、瞒报。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除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外,要在春节、十一等重大节日及春季、夏季、冬季等重要时段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消防、防台、防汛等进行综合检查,适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港口设备(设施)安全、船舶设备(设施)安全、安全隐患整改、安全事故处理等情况。
安全检查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与管理部门复查、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于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总结,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有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要有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应建立例会制度。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容是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通报重特大事故及处理情况,部署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制度
各级港航安全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教育计划,落实教育方案、时间、内容、授课人等事项。
根据港口、航运业的不同时期和特点,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实行重大节日、特定时段前的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经常性教育、重点教育等,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及应变能力。
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要及时进行考核,通过问答、评比、考试等方式,考核干部职工对安全知识的熟练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为继续教育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