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四)经常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生产、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有效。

  (五)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建立健全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经常性的模拟演练和实际演练。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

  (七)开展经常性全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及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活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八)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正职、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和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工应覆行岗位安全职责,是具体岗位的责任人,负具体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大连市辖区内的港口、航运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制度

  大连市辖区内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统计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并按时上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