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的安全事项会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严把工程安全源头关。
(三)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按要求上报检查情况。
(四)制定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安全生产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参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申请对外开放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保安评估和计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六)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市、县水运管理所(站)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水运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辖区水运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水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重要时段水运企业和“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监督、检查。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对水运企业设置、经营资格审批、核准和审核等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安全事项进行审核(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四)督促水运企业落实各类救援预案,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港口、航运业各类事故的抢险救助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五)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安全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六)负责有关水运安全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港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岗位、人员、职责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