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对港口客运站、水运企业许可中有关安全生产项目进行审核,严把源头关。
(三)对全市水运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本辖区有关港口客运站、水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四)指导区、市、县水运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五)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参与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
(六)指导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港航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大连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三)负责授理建设单位保证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并备案。
(四)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参与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
(六)建立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七)受理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负责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