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港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指导全市港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港航安全工作情况,部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
(三)协调解决港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全系统建立港航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性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五)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
(六)负责制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第九条 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港航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港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本辖区港航企业经营资格审批、核准和审核等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安全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本辖区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五)制定本辖区港口、航运及水运工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
(六)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按照上级港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八)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
(九)负责本辖区港航系统各类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航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