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下属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级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属非常设机构,不替代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职能的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航运、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对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对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港航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督促港航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对全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港航企业经营资格审批、核准和审核等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安全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港航系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航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参与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八)组织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九)负责组织全市对外开放港口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十)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
(十一)负责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大连市港航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