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港口发〔2009〕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现将修订后的《
大连市港口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港口、航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及企业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港口、航运经营以及水运工程建设、维护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四条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及区、市、县交通(交通口岸)局是本辖区港口、航运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所属的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大连市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及区、市、县水运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