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安排畜牧业发展用地。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合理使用畜牧业发展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利用疏林地、荒山、荒坡和废弃地兴建畜禽养殖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为畜牧业生产用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其它企业、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加工及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大力培育畜牧业龙头企业,不断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加快发展畜产品加工业,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积极引进资金,开展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鼓励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培育和扶持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积极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四、切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一)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把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清洁养殖技术,严格控制养殖及生物环境,合理利用粪污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坚持人畜分离,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引导农民进入养殖小区饲养,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二)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要充分依托人才和科技优势,大力推广畜禽良种,加快发展草食家畜和特种养殖,适度发展对环境影响大的养殖品种,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三)加大畜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