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畜禽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止随意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发展目标。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畜产品安全。到2012年,全省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0%以上;大中型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一)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省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检查,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被列为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停止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凡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三)积极鼓励分散养殖向养殖小区转移。
各有关部门在规范和促进养殖业发展的同时,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积极鼓励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使分散养殖逐步向养殖小区转移,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
三、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体系
(一)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等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畜禽饲养量,控制新建养殖场(小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地方政府要统一规划,确定可养区规划布局,设定总体养殖规模,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