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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加强全市地方水运企业船舶技术管理的通知


  四、拟在我局船检部门检验登记且在外地新建或进厂改建的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地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建造地或改造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我局船检部门,由我局船检部门执行初次检验并签发长期证书。(依据:《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五、到我局船检部门进行初次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申请初次检验时,需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依据:《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一) 书面申请原件2份;

  (二) 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 全套船舶图纸1份。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提交以上资料后,我局船检部门将与该船的原船检机构进行沟通,办理变更船检机构的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检验。

  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加强老旧船舶的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8 号、《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交海发[2001]430号)

  (一)凡是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我局船检部门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二)特别定期检验内容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中有关特别检验规定执行,需注意的是特别定期检验包含坞内检验。

  (三)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四)未按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对批准报废的船舶,我局船检部门要按规定在其船舶检验证书上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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